在這個充滿物質誘惑的社會,有些人會因個人定力不足,導致消費過度。若之後能痛定思痛,把持住對物質的欲望,在失業率極低的香港,很少會有人因消費導致要破產收場。但若在極端情況下,例如自己或家人有不良嗜好,因賭錢而欠下巨債,或因做生意周轉不靈,而欠下巨款,這種情況下可能就不能靠自己省吃儉用,或自行向財務機構申請債務抒緩(DRP),而可以解決。
若債務負擔太重,或牽涉多個借貸機構和債權人,這時可能就要考慮債務重組(IVA)。法例規定IVA要在會計師擔任代名人才能展開程序,並要有律師向法庭提出各種申請,以及召開債權人會議等,才能進行。
在這情況下,需要75%的債權人同意,就可以進行債務重組,75%的計算方法是以欠債額計。
例:
欠款100萬元
假如只有B、C及D債權人同意債務重組,他們只佔了借貸額的25%,所以債務重組仍不可行。只有借貸額達75%的A債權人同意進行債務重組,即使B、C、D三個債權人不同意,債務重組仍可進行。
IVA債務重組的優點是一般利率較低,若欠債數額龐大,瀕臨破產,這個方法或較有利。若選擇了債務重組,保留銀行賬戶等,比破產身份自由度高。另外,並非所有借貸機構都願意接納沒有法庭命令的債務抒緩計劃(DRP),若欠債涉及較多不同機構,同時涉及個別機構拒絕債務抒緩計劃的機構,那麼債務重組是唯一可以減輕債務負擔的方法。
不過,IVA 債務重組會登記在破產署的特備名冊內,公眾可以查看得到。同時,這種做法牽涉很多專業人士以及法律程序,雜費開支可以高達數萬元。
一般財務機構即使願意接受借款人進行債務重組,也會要求還款人在48-60個月以內還清所有債務。做法是財務機構與借款人計數,以每月薪金,減去所有必要開支,剩下來的款項要全數拿來清還貸款,例如有些財務公司就會要求借款人最少將月薪50%拿來供款,才會批出貸款。這種還債生活當然較欠自由,而且若在計算開支後,整筆款項在48-60個月內並不能清還,可能最終便沒有財務機構接納這債務重組個案,借款人還是要破產收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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