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撻訂最少輸幾十萬 為何仍經常發生?(買家篇)

撻訂

撻訂,簡單來說就是在買賣雙方簽訂合約、並由買方支付訂金後,買方或賣方決定放棄交易,決定放棄的一方便有責任賠償對方的損失。大佬呀,依家連屯門也說四百萬元以下的放盤快要消失,一般情況下,只簽了臨時買賣合約也要支付5%樓價,400萬*5%也相當於20萬元,香港人真的咁有錢嗎?以下是幾種買家撻訂的情況。

 

一手物業

在報紙上,經常會讀到哪個新盤又有買家撻訂,發展商殺訂也相當於一兩個單位售價的情況。一般來說,這種撻訂情況也分兩種。

  1. 若買家在揀樓並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,並在五個工作天內,決定撻訂,買家便需放棄只支付的5%樓價訂金。嚴格來說這算是買樓的「冷靜期」,在這階段選擇撻訂,發展商可沒收訂金,但不能採取進一步行動。

    這種情況下撻訂的買家,一般因為計錯數、誤會了自己的供樓能力,結果發現銀行根本不能批出按揭,只好忍痛放棄訂金。


  2. 在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後撻訂。在這階段買家一般已支付了一成樓價,這筆錢當然會被發展商沒收。另外,發展商有權追收差價,例如物業原售價為400萬元,在撻訂後重售,只賣得360萬元,發展商有權在沒收40萬元訂金以後,再追收40萬元的售樓差價,即買家合共損失80萬元。


  3. 今時今日樓市仍在上升軌,發展商回收撻訂單位只會越賣越貴,大概也不用太擔心賠差價這一環;回想當年九七大跌市,那些輸訂金還被發展商追收差價那些苦主,真會一輩子也不敢再買樓了!

 

二手物業

買二手物業不設冷靜期,只要簽訂了臨時買賣合約並支付訂金,就需要完成交易,否則就是撻訂。買家撻訂的代價,除了要被沒收訂金,還要支付相當於樓價2%的代理佣金。因為簽訂了合約就相當於完成了交易,代理的佣金部份也需要支付,除了自己的部份(1%),也要代業主支付(1%),合共就是2%。若其中涉及其他費用,如業主方的律師費等,也要由買家來支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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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時,若業主將單位重售後,作價較原本成交價低,業主也有權追收單位差價。當然,業主有責任以市價重售單位,但二手樓買賣始終不及一手樓透明,所謂市價也只是一個範圍,這個被追收重售後差價的風險並不小。

若買家在撻訂後,因種種原因未能繳付賠償金,可能便要通過借貸解決。這種私人貸款可能會影響之後承造按揭的供款能力,若更加上一個不良信貸紀錄,例如曾經遲還卡數等,又會令銀行批出一個較差的利率,最終一次撻訂,可能導致幾年內也不能再買樓!所以在簽臨約的一刻,真的要三思才動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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